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统计职能
  (一)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统计工作的法律、法规、政策,研究拟定我市统计工作政策规定、统计现代化建设规划和统计调查计划;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各部门的统计和国民经济核算工作,监督检查统计法律、法规的实施。
  (二)建立健全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和统计指标体系,按照国家、省市统一的基本统计制度,制定适合我市实际情况的统计报表制度;组织实施国家统计标准,制定或与有关部门共同制定全市统计标准;指导部门统计工作;负责全市统计调查项目的管理监督,审核各部门统计调查计划、调查方案。
  (三)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重大的国情国力普查;统一组织协调各部门的社会经济调查,汇总、整理全市的基本统计资料;对全市国民经济、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、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,向市委、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。
  (四)统一核定、管理、公布全市性的基本统计资料,定期向社会公众发布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。
  (五)建立健全和管理全市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和统计数据库体系,组织协调和统一管理各部门统计数据库网络的基本标准和运行规则。
  (六)受国家统计局、省市统计局委托,组织指导全市统计科学研究、统计干部教育培训等工作。
  (七)承办市委、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。